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吳瀅涵即吳沂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