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419號
PTDV,107,司促,8419,2018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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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
債 權 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旻芮
債 務 人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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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