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309號
PTDV,107,司促,8309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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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邱鎮宏即邱炎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陸元,及其中
  肆萬玖仟零貳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於民國99年
  5 月1 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】業
  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、負
  債及營業,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
  銀(五)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
  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(不含保留資產與保
  留負債)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7年3 月
  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。
 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,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
  生效力,特此敘明。
㈡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  (台灣)」】業於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
  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
  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
 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
  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9年5
 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
  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㈢、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
  000000000000: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
  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,嗣後隨
  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,並於每年契
  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,延滯期間則
  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,此外,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
  付新臺幣(下同)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。
㈣、詎料,債務人自96年8 月31日止,尚有54,906元未依約繳款
  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索均未清償
  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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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