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邱鎮宏即邱炎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陸元,及其中
肆萬玖仟零貳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於民國99年
5 月1 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】業
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、負
債及營業,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
銀(五)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
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、負債及營業(不含保留資產與保
留負債)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7年3 月
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。
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,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
生效力,特此敘明。
㈡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(台灣)」】業於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
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
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
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9年5
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
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㈢、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
000000000000: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
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,嗣後隨
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,並於每年契
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,延滯期間則
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,此外,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
付新臺幣(下同)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。
㈣、詎料,債務人自96年8 月31日止,尚有54,906元未依約繳款
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索均未清償
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