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216號
PTDV,107,司促,8216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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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2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林若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林若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07 年6 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)57,823元未給付,
  其中53,598元為消費款;3,025 元為利息;1,200 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821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林若昕 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53,598元│     │6 月25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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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