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8207號
PTDV,107,司促,8207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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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鍾詠鵬鍾明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新臺幣伍佰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(即 聲請人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詠鵬鍾明光發支付命令事件, 惟查債務人鍾詠鵬鍾明光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死亡,而 無當事人能力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。是揆諸 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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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