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林杰生即林建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
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
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
伍佰元,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杰生即林建宏於民國92年9 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JCB CARD :NO:0000-0000-0000-0000 ),依
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 計算
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
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 元;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,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
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
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10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新
臺幣37,873元均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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