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松水
江碧英
一、債務人吳松水、江碧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
捌仟捌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‧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吳松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參拾
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吳松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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