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901號
PTDV,107,司促,7901,2018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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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901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
債 務 人 王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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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