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鍾明潔
李梅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伍佰零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‧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鍾明潔前於民國101 年至105 年間,邀同債務人李梅
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
筆,共計新臺幣367,160 元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
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
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)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鍾明潔自民國107 年3 月1 日起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1,501 元及自民國107 年
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1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
7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李梅
貞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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