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4號
債 權 人 鄭振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姚玉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?若請求借款,請釋
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(如
借據與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)
二、若請求票款,系爭本票有無提示?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,提
示日應以特定之年、月、日表示,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
示。
三、本件請求之利息其依據為何?併提供相關資料及計算式。(
如未未約定利率,借款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5 、票款不得超
過年息百分之6)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姚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不可省略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