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廣進源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順源
上列聲請人與世坤工程有限公司、馬承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,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,即出貨單、過磅單、統
一發票,本件之債務人應為廣進源建材有限公司,且本件當
事人無連帶給付欠款之相關約定,故請釋明向債務人馬承甫
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,019,458 元之依據,並應提出相
關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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