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謝依芳
債 務 人 邱齡慧即邱寶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,逾期
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
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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