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725號
PTDV,107,司促,7725,2018072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郭艾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
 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  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