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曾秋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
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,及聲請金額為
何?
二、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,並應提出印鑑證明
。(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
相符;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,如因罹有重
大疾病,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,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
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。)
三、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債權
債務協議書,查法定代理人張峻豪亦為系爭協議書之債務人
,並對系爭債權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增
列法定代理人張峻豪為債務人?若欲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峻豪
為債務人,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「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
、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」等三人、更正請求
標的為「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活事業股
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萬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
之利息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」;若不欲增列
法定代理人張峻豪為債務人,亦請一併載明之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