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李慧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李慧香於民國94年3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450,000 元,約定自94年3 月23日起至109 年8 月9 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7 年6 月
27日止累計93,036元未給付,其中86,626元為本金;6,317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李慧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 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107 年6 月27日止累計3,830 元未給付,其中
2,449 元為消費款;181 元為循環利息;1,200 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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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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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86,626元 │李慧香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8 │
│ │ │ │6 月28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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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2,449元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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