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116號
PTDV,107,司促,7116,2018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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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李志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李志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07 年6 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)513,795 元未給付
  ,其中488,598 元為消費款;23,997元為利息;1,200 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,( 002) 所示之利息。本
 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李志群 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54%│
│  │ 14,973元 │     │6 月19日起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│李志群 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473,625元 │     │6 月19日起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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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