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李志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零陸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志群於民國96年8 月1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
債務人債務明細表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
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
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
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528,062 元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
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
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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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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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李志群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8 │
│ │118,385元 │ │6 月13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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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李志群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8 │
│ │398,722元 │ │6 月8 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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