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108號
PTDV,107,司促,7108,2018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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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鄭泰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陸拾陸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鄭泰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  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96年6 月4 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
  :( 一) 消費本金:新臺幣(下同)29,993元( 約定條款第
  6 條) 。( 二)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: 請求利率於104
 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
 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973 元( 約定條款第15
  條第3 項) 。( 三) 逾期費用:0 元(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
  項) 。( 四) 雜項費用( 即手續費用) :0 元。依信用卡約
 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
  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。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
 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郭泰辰  │自民國96年6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19.89 │
│  │29,993元│     │月5日起 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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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