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040號
PTDV,107,司促,7040,2018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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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
債 權 人 陳沛萱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江誼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表(須清楚且能辨識,並含各項
  費用之計算式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請求關於電費部分之繳費收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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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