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債 權 人 陳沛萱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江誼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表(須清楚且能辨識,並含各項 費用之計算式)。二、請提出本件請求關於電費部分之繳費收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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