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玲玉即劉顏玲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據台端所提「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
細(批次收買)」債務人顏玲玉曾於民國93年2 月19日存入
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當時結存為29,000元,為何本件
請求之本金仍係29,600元?是否將利息算入本金?請確認本
件請求之標的金額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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