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7016號
PTDV,107,司促,7016,2018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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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玲玉即劉顏玲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據台端所提「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
  細(批次收買)」債務人顏玲玉曾於民國93年2 月19日存入
  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當時結存為29,000元,為何本件
  請求之本金仍係29,600元?是否將利息算入本金?請確認本
  件請求之標的金額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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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