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吳明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
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
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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