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863號
PTDV,107,司促,6863,20180710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江紘諒即江映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‧
  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