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6851號
PTDV,107,司促,6851,20180710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代 理 人 林政宏
債 務 人 陳俊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  ‧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
 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核聲請
 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11,7
  53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信用貸款
  契約書、帳務查詢明細及戶籍謄本,本件借款利息之計付方
  式雖載為「按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7.61% 機動
  計息,嗣後隨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,並
  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年息機動計息。」,然債務人若已
  經違約而遲延給付,債務人之債務即已屆期,因上開季調整
  房貸利率指數機動利率是否調整尚屬未定,現僅能依請求時
  所知之利率作為加碼之基礎定請求時之利率;且支付命令應
  以一定數量為標的,按機動利率、機動利息,並非一定數量
  ,顯然與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不符。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
  應給付「依聲請人銀行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7.61% 機動
  計息,嗣後隨該利率調整而調整」部分之聲請,為不合法,
  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