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3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彭宜柔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
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,及聲請金額為
何?
二、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,並應提出印鑑證明
。(惟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,如因罹有重大
疾病,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,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
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。)
三、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活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40 萬元之依據,及是否請求
「連帶」給付?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(如債權債務協
議書)。
四、承上,若係依照債權債務協議書之內容為請求,除應提出系
爭債權債務協議書外,並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「台灣生命舘
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」等三
人、更正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140 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