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羅珠綾
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、張峻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,及聲請金額為
何?
二、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,並應提出印鑑證明
。(惟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,如因罹有重大
疾病,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,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
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。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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