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4481號
PTDV,107,司促,4481,201807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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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
債 權 人 黃詠欽
債 務 人 鄧志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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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107 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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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金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利 息 計 算 方 式 │
│  │(新臺幣)│ (均至清償日止) │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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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200,000元 │自民國107年3月9日起 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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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50,000元 │自民國107年5月5日起 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50,000元 │自民國107年5月5日起 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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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