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4421號
PTDV,107,司促,4421,201807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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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
債 權 人 陳金寸
債 務 人 陳冠宇
      鄭羽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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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