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
原 告 涂珍英
涂玉英
上 訴 人
兼上列二人
訴訟代理人 涂賢文
被 上訴 人 鍾鴻圖
鍾清子
鍾燕萍
鍾永成
鍾永昌
李鍾丹梅
張素琼
張素屏 (遷往國外,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張文雄
鍾英梅
李馥
李思頡
李思穎
李思賢
李鍾靜江
劉淑璋
被 告 林黃月嬌
林春花
林勤鳳
林盛英
周林凰英
林梅英
林營花
陳風展
陳雍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陳雍涵本人為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 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雍涵出生於民國87年7 月9 日,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170 頁),其於107 年7 月4 日本件判 決後成年,取得訴訟能力,其法定代理人陳風展之代理權消 滅,被告陳雍涵未聲明承受訴訟,致本件判決不能送達於被 告陳雍涵,揆諸前開規定,即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陳雍 涵本人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
法 官 林婕妤
法 官 李珮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毓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