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徐昌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被 告 魏誓鋒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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