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07年度,22號
PTDM,107,簡附民,22,2018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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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
原   告 李敏郎
被   告 林家惠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(107 年度簡字第60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。又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,為求程序之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,一併審 理及判決,故在簡易程序,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 簡易程序猶在,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若案件業經判 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無程序可資依附,自不能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 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違背 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,法 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,駁回原告之訴。二、查本件原告李敏郎告訴被告林家惠侵占之刑事案件,業於民 國107 年4 月26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在案, 被告及檢察官迄今均未提起上訴等情,有該案卷證資料在卷 可佐。茲原告遲於107 年4 月27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 獄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嗣經本院於同年5 月2 日收文在案等情,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法務部 矯正署高雄監獄及本院所蓋收文章在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規定 與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顯已違背前揭規 定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 ,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美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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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