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7年度,124號
PTDM,107,交附民,124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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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
原   告 李昭憲
      陳和年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
被   告 張昱政
      新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基峰
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5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
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,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
法 官 陳盈如
法 官 李宗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靜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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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