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5年度附民字第48號
原 告 吉峯通訊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素春
被 告 蔡吟蜜
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易字第225 號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另關於原告其餘請求
部分(即上開起訴書同案被告鍾孟帆),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
第225 號刑事判決就此諭知無罪,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請求,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
法 官 王 廷
法 官 吳珈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尤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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