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5年度,48號
PTDM,105,附民,48,2018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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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附民字第48號
原   告  吉峯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素春
被   告 鍾孟帆
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225 號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: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未何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鍾孟帆被訴如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294 號之業務侵占案件,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25 號刑事判決被告鍾孟帆部分無罪在 案,依上開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鍾孟帆損害賠償部份之訴, 揆諸前開說明,即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,亦應 併予駁回。
四、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賠償部分(即上開起訴書同案 被告蔡吟蜜部分),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
法 官 王 廷
法 官 吳珈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尤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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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吉峯通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