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洧明
賴育成
黃瓊樺
莊增進
上四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
被 告 潘德清
潘願同
上二人共同
被 告 鍾建宏
陳瑞泓(原名:陳國華)
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
年度偵字第5277、5278、5280、5283、5576、5577、5802、761
2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謝洧明等違反野生 動物保育法案件,於辯論終結後,尚有應調查之處,爰命再 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
法 官 黃柏霖
法 官 王筱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蕭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