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271號
ILDV,107,訴,271,2018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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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71號
原   告 堡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
被  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 價額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法補 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。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正,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,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呂典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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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笛嘉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堡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