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59號
ILDV,107,補,159,2018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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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9號
原   告 康賜枝
被   告 康榮裕
      康榮欽
      康榮升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756,304元(計算式詳
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,7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   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0地號土地:
   7,200元/平方公尺(107年1月公告現值)×3648.46平方
   公尺×1/3(原告應有部分)=8,756,30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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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