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號
原 告 康賜枝
被 告 康榮裕
康榮欽
康榮升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756,304元(計算式詳
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,7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慶生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0地號土地:
7,200元/平方公尺(107年1月公告現值)×3648.46平方
公尺×1/3(原告應有部分)=8,756,30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