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黃美麗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幸助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宜蘭縣○○鎮
○○○街000號)之養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2
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
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黃幸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
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
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聲請人黃美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
全文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
明檢送本院。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幸助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宛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