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7年度,227號
ILDV,107,司繼,227,2018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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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繼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鄭紋星
聲 請 人 鄭紋宣
前列鄭紋星鄭紋宣共同
聲 請 人 鄭家瑞
法定代理人 毛怡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鄭金木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死亡, 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提 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 備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 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 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,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,苟 聲明拋棄繼承,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鄭金木於107年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曾孫子女,為第1順位繼承人,業據提出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。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,而其子女鄭炳輝鄭讚福、鄭讚 興、鄭淳惠鄭美齡鄭明儀等6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,此經本院查核在案。惟第1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 承人子女鄭美蘭並未聲請拋棄繼承,此有聲請狀、繼承系統 表、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。從而 ,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既未拋棄繼 承,亦未喪失繼承權,是聲請人等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,因尚未取得繼承權,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,當不得預先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。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等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李宛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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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