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7年度,68號
ILDV,107,司拍,68,2018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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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
聲 請 人 鄭淑萍
相 對 人 雷雄寺
法定代理人 黃培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,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,非經登記, 不生效力,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。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 ,非經登記不生效力,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 權利,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意旨參照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約定107年6月7日償還,逾期依 每萬元每日5元計算違約金及約定違約罰金加計,並以附表 所示之土地及坐落於該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記在 案,惟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該債務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 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宜 蘭縣寺廟登記證、切結書、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三、經查,本院於107年6月2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迄今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,從而,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至於聲請人聲請拍賣土地上「未辦保存登記, 沒有門牌號碼之鐵皮厝壹座(羅東鎮公園路140號旁)」之 建物,因未為所有權登記,更無從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,自 不生設定抵押權之效力,是揆諸首揭說明,該部分聲請於法 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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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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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 利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
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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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宜蘭縣│羅東鎮 │興東 │ │409-3 │ │15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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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宜蘭縣│羅東鎮 │興東 │ │418 │ │17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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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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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