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3198號
ILDV,107,司促,3198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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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簡献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捌萬玖仟貳佰捌
  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簡献文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
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3
  月25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4日止累計121,117元正
  未給付,其中40,756元為本金;79,747元為利息;614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簡献文於民國89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  0元,約定自民國89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5日止按
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
  年07月24日止累計167,894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451元為本
  金;101,245元為利息;16,1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
  示之利息。
  (三)債務人簡献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4日止累計300,270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80,101元為消費款;216,569元為循環利息;3,6
 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献文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 │40756 │     │7月25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簡献文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%計 │
│  │50451 │     │7月25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簡献文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80101 │     │7月25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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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