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3180號
ILDV,107,司促,3180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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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陳莧儒(即張甄茹(原名張白雪)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陳莧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甄茹(原名張白雪)之遺
  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捌仟玖佰玖
  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
 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案外人(即借款人)陳思伶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,
  邀同案外人張甄茹張白雪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
  學貸款額度借據800,000元,約定由債權人憑案外人陳思伶
  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案外人陳思伶於本教育階段內
  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60,978元、42,878元、42,
  385元、32,385元、42,385元、42,385元、42,405及42,405
  元,並約定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
  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開始分
  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
  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
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
  55%計算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  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案外人陳思伶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4年12月1日起
  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08,995元及利息、
  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
  ,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
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三)查案外人張甄茹張白雪(即原連帶保證人)已於103年7
  月10日辭世,債務人陳莧儒既為上開案外人之繼承人,且未
 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、
  1153條,債務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仍應負連帶清償
  之責。
  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
  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
  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邱美龍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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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