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陳莧儒(即張甄茹(原名張白雪)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陳莧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甄茹(原名張白雪)之遺
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捌仟玖佰玖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案外人(即借款人)陳思伶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,
邀同案外人張甄茹即張白雪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
學貸款額度借據800,000元,約定由債權人憑案外人陳思伶
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案外人陳思伶於本教育階段內
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60,978元、42,878元、42,
385元、32,385元、42,385元、42,385元、42,405及42,405
元,並約定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
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開始分
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
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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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%計算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案外人陳思伶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4年12月1日起
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08,995元及利息、
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
,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查案外人張甄茹即張白雪(即原連帶保證人)已於103年7
月10日辭世,債務人陳莧儒既為上開案外人之繼承人,且未
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依民法第1148條、
1153條,債務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仍應負連帶清償
之責。
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邱美龍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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