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林祺凱(原名林榮治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伍仟肆佰伍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祺凱(原名林榮治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0日止累計175,458元正未
給付,其中166,218元為消費款;8,740元為利息;5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邱美龍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祺凱(原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66218│名林榮治)│7月11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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