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王浩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貳萬壹仟肆佰
陸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浩銘於民國9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1年12
月09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149,978元正
未給付,其中51,105元為本金;98,873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王浩銘於民國9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5
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102,567元正
未給付,其中30,262元為本金;72,221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王浩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768,918元正未給
付,其中209,260元為消費款;556,058元為循環利息;3,6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浩銘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51105 │ │6月2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浩銘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30262 │ │6月26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王浩銘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209260│ │6月26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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