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234號
ILDV,106,訴,234,201807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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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
上 訴 人即
被   告 高鈺芳
被上訴人即
原   告 陳靖忠
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回復原狀事件,上訴人不
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惟有下列應補
正事項:
一、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,而本院係為原告
  全部勝訴、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,故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時
 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(下同)3,956,725元(計算
  式40,000元/坪×土地面積327.25㎡×0.3025=3,959,725元
  ),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3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 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
 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
  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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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