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7年度,527號
ILDM,107,聲,527,2018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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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施建泓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一0七年執聲字第三七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施建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。 理 由
一、本件受刑人施建泓因犯竊盜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並均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 五十條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七 月 廿七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陳玉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林憶蓉
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七 月 廿七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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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