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4號
聲 請 人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
代 理 人 劉松晏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政毅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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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票據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受款人│ 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票面金額 │
│號│種類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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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支票│臺灣蒙地拿股│兆豐國際商業│吳宗憲│106年7月31日│CG1552963 │82,871元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東內湖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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