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329號
SLDV,107,除,329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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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9號
聲 請 人 日發電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彥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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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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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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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│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日發電化企業有限公司│47,880元 │NC0088844 │107年2月15日 │
│ │(負責人:李淑雲)│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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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發電化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內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