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322號
SLDV,107,除,322,2018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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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
聲 請 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 
代 理 人 劉靜芬 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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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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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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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│90,000元 │UE0485154 │106年4月7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│警察大隊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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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西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