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260號
SLDV,107,除,260,2018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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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
聲 請 人 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燄坤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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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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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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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王工南營造有限公│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│ 129,167元 │AA2600089 │106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司 陳得守 │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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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王工南營造有限公│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│ 150,000元 │AA2600090 │107年1月15日 │
│ │司 陳得守 │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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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成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