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50號
SLDV,107,重訴,50,201807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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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
上 訴 人 陳永親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張美珠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陳怡安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陳奕廷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陳奕愷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陳妙妃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      陳和君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凰陳耀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1,821
元,各應徵裁判費9,4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子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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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